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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2-05-29

     1992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对你区申请开展中越旅游业务事已于5月13日做出批复,并授权我局函 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与越南开展一日或多日边境旅游业务。凭祥-谅山一日游、东兴-芒 街一日游、防城-鸿基三日游、南宁-河内四日游。请就以上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 我局备案。   二、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以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由主管部门 指定。   三、中越边境旅游以对等交换为主,不动用外汇,收费标准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 审核。   四、中越边境旅游的双方参游人员必须持有各自国家颁发的证件,并按规定向对 方办妥签证(包括团体签证),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具有广西自治区常驻户口的公民。   五、开展中越边境旅游,应坚持自费的原则,严禁公费旅游,杜绝滞留不归。   六、同意组织海外游客经我国往返越南的跨国旅游业务。   七、关于组织中国公民去越南探亲旅游事,需与公安部进一步协商后,再报国务 院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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