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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颁布时间:2005-01-26

     2005年1月26日 国税函[2005]8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 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 工程)。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 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 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 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 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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