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69号颁布时间:2004-10-19

     2004年10月19日 国税函[2004]116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 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 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 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