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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0-04-10

     1990年4月1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 定,现对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提出如下 意见:   一、各地方、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旅行社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清 理整顿的重点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对外招 徕业务的旅行社,撤并一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切实解决多头对外、削价竞争、 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行社予以撤并:   (一)实际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地、组织机构等不具备《旅行社管理暂 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的类别条件而开办的旅行社。   (二)自《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到1990年3月底, 累计未能达到规定的年接待量和创汇额的一类旅行社。   (三)有削价竞争、逃汇套汇、倒卖外汇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旅行社。   (四)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资不抵债的旅行社。   (五)服务质量差,屡遭游客投诉,陪同导游等从业人员索要小费、私收回扣严 重,或其他屡次发生有损国格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旅行社。   (六)对国外旅行商拖欠的旅行费用长期不能收回,1988年以后又欠新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旅行社。   (七)已被撤并的旅行社总社原下属分支旅行社。   (八)饭店(宾馆)开办的旅行社。   (九)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各地方、各部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开设的旅行社 (包括旅游办事机构)。   确定撤销的旅行社,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清理整顿旅行社的工作在今年第三季度结束。各地方、各部门的旅行社撤并 留方案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报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备案。确定保留的旅行社, 应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重新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了防止一、二 类旅行社过多过滥,从1990年起,两年内不审批成立新的一、二类旅行社。已经 国家旅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成立,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的旅行社,原批准文件无效。   四、清理整顿旅行社,要认真贯彻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理顺旅行社的管理体 制。旅行社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脱钩,成为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旅行社的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 理。   五、清理整顿旅行社要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的管理。   (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制止旅行社相互削价竞争,各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计价细则和优惠办法。   (二)1990年,国家审计机关将对一、二类旅行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营 活动进行行业审计。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将与同级物价部门, 对一、二类旅行社经营情况、外销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 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单位、企业所收外汇一律结汇,不予 留成。   (四)有签证通知权的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外交部、国家旅游局的规定 核发签证通知。不得为其他单位和无对外招徕权的旅行社代发签证通知。严重违反规 定的,取消其签证通知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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