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旅游法规 >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0-02

     1993年10月2日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过多过滥的出国(境)活动,特别是假借各种名义 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多次作过规定,严加制止。但是近一年来,一些党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 (境),实为用公费旅游的现象愈演愈烈,并有蔓延之势,不仅挥霍浪费了国家的大 量外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用公费出国(境)活动。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 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停下来;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 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这项工作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从严掌握,并尽快制 定管理办法。   二、审批公务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把关。上报出国(境)报告时要说明经费来 源和用汇数额。凡用汇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违者要追究组 团单位和审批机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因引进 技术、设备等项目确需随企业团组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核并由所在机关开支出国 经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可以直 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的公司和团体,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 出国(境)的团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 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 研讨、交流等活动,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的要追缴组团所 得收入,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各旅游部门不得办理公费出国(境)的有关事宜。   六、公务组团出访,组团单位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从中牟利,也 不准采取赠送“免费出国名额”、发给奖金或回扣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1992年7月1日以来公费出国(境)情况 进行一次清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作出处理。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以本通知发布的时间为界,在这以前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但要把已由单位支付 的制装费、伙食费和零用钱,改由个人自理。在这以后的,要从严处理:所有出国 (境)旅游费用要全部自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组团单位的违纪收 入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和颁发护照权的单位,除追究当事 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该单位的审批权和颁发护照 权。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的情况,于今年底以前报中纪委、监察部、外交部、国 务院外事办公室。   八、纠正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 门、各单位负责进行清理整顿。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中央国家机关要带 头清理和制止。各地区外事办和各部门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要加强对出国(境) 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案件,特 别是发生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案件;对继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从严惩处,并 有选择地予以公开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