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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1-06

     1993年1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 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一九八五年国内旅游人数约二点四亿人次,总收入八 十亿元;到一九九二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三点三亿人次,总收入已达二百五十亿元, 年均增长分别达4.7%和17.7%。这些年来,各地开发建设了大批景点、景区和基本的接 待设施,已具备年接待四亿人次以上的能力。国内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满足了人民 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强了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的凝聚力,拓宽了消费渠道, 带动了交通、轻工、商业、建筑、园林、饮食等相关行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扩大 了就业门路,促进了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繁荣和振兴了地方经济,对社会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当前国内旅游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 部门对发展国内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和引导不够,出现某些盲目性;旅游基础设施不配 套,服务质量较低,旅游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证。   为抓住时机,进一步搞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本着搞 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内旅游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产业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时,对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安排。同时把国内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设立系列统计指标,建立定点统计和抽样统计制度, 以把握宏观,指导全局。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规划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充分合理地利用本地旅游资源,讲求实效,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脱离实际。   二、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国内旅游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 一步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在旅游交通、景区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源输出与接待等方 面联合协作,共同发展。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统一规 划和管理下,投资兴办和经营国内旅游服务设施。   三、要努力发展大众旅游产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要,目前要 积极扶持和发展为公众喜爱的旅游游乐设施、中低档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安全的交通 运输工具等。积极扶持以旅行社为龙头的国内旅游接待服务体系,给予经营便利和支 持,以扩大有组织的旅游方式在国内旅游中的比重,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措施缓解铁路、航空客运紧张的 矛盾。同时,努力发展汽车旅游、水上旅游和中短距离旅游。在客源比较集中的大中 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开辟旅游基地,吸纳客源,延长逗留时间,取得更好效益。   四、努力提高质量,维护旅游者利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 立国内旅游业的行、游、住、吃、购、娱各个方面的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定点服务、 管理监督和投诉制度。要积极宣传和推荐服务质量信得过的旅游餐馆和旅店。各级政 府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工商、治安、税务、审计、价格、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监督 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欺诈、强卖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加强旅游职业道德 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安、旅游、工商、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 要相互配合,切实采取措施,整顿旅游交通、旅游景点的社会治安和经营秩序。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旅行社组团要推 行保险制度。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国内旅游业有关工作。国家旅游局要加强 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政策,并积极探索适应市 场要求的指导和管理方式,规范引导市场。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内 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方面,要加强统筹规划,防 止不合理的重复布点、重复建设,并注意保护旅游资源;在市场宣传促销和引导上, 要建立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客流量、接待能力、质量、价格、气象、商品等信息服务体 系,在客源集中的城市开展“旅游预报”服务,调剂客流量,指导旅游消费。   严禁用公费或变相用公费旅游。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 公费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 规定,认真查处公费旅游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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