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电财[2000]177号颁布时间:2000-04-11
2000年4月11日 国电财[2000]177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的
批复》(银复[2000]8号),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已于2000年1月28
日正式成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国家
电力公司系统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此性质和定位,现就其开
展业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
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把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办成内部融资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
2、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均应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
开设基本结算帐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开设一般存款帐户,用于电力企业内部资金
缴拔与结算。
3、国家电力公司与公司系统各单位间的资金缴拨,除国家或重点专项资金经办
行另有规定外,均通过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进行。
4、各单位要结合开展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运作效
率和效益。要积极支持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的发展,对暂时闲置资金要尽可能存放
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要将聚集的资金,按照支持电力结
构调整的政策取向,优先用于支持电力企业资金周转和电力发展。
5、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结合改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构
筑科学有序的管理机制,牢固树立“用户至上”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要求,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为提高公司系统的资金运作水平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