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征收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的通知
电报字[1993]第635号颁布时间:1993-04-10
1993年4月10日 电报字[1993]第635号
根据国家物价局[1993]价工字126号文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
起,对现有国家铁路中电气化铁路的货物运输征收电力附加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经国家铁路电气化区段(见附表)运输的货物,包括军事运输、水陆联运铁路
段和国际联运国内段,不分运输种类、不分货物品类,一律征收电力附加费。
二、征收标准。
整车货物每计费吨公里0.004元。
零担货物每10公厅每公里0.00004元。
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
一吨箱:书按0.0032元,其他货物0.0020元;
五吨箱:书按0.0160元,其他货物0.0128元;
六吨箱:书按0.0192元,其他货物0.0154元;
十吨箱:书按0.0320元,其他货物0.0256元;
二十英尺箱:按0.08元;
四十英尺箱:按0.16元。
自备二十英尺、四十英尺空箱投量箱的50%计算。
按轴计费的货物每轴公里0.012元。
三、国际联运国内段出口货物由发站核收,进口货物由到站核收。水陆联运铁转
水的由发站核收,水转铁的由到站核收。
四、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部第728号电《关于兰武电气化铁路运输货物加
价的通知》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部第872号电《关于郑州北一武昌南电气
化铁路加收电气化附加费的通知》仍继续执行,不再另加。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部第475号电《关于湘黔怀化一大龙段加收电气化附加
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电力附加费在货票上填写“电力附加费”。兰武、郑武及其他段电化在货票
上要分行填写,汇总校收,列入货运收入中的“电力附加费”,全部上缴铁道部。
需经两个以上电气化区段(不含兰武、郑武段)时,运价里程合并计算,所有电
化费均不适用起码里程。电力附加费每批起码0.10元,超过0.10元的尾数不
足一分按四会五入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价规》规定办理。
六、各营业站应于实行前公告,其内容如下:奉铁道部指示,经国务院批准,对
经国家铁路电气化区段运输的货物,加收电力附加费,每计费吨公里0.004元,
每轴公里0.012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
各铁路局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使电力附加费平稳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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