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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征收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的通知

电报字[1993]第635号颁布时间:1993-04-10

     1993年4月10日 电报字[1993]第635号   根据国家物价局[1993]价工字126号文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 起,对现有国家铁路中电气化铁路的货物运输征收电力附加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经国家铁路电气化区段(见附表)运输的货物,包括军事运输、水陆联运铁路 段和国际联运国内段,不分运输种类、不分货物品类,一律征收电力附加费。   二、征收标准。   整车货物每计费吨公里0.004元。   零担货物每10公厅每公里0.00004元。   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   一吨箱:书按0.0032元,其他货物0.0020元;   五吨箱:书按0.0160元,其他货物0.0128元;   六吨箱:书按0.0192元,其他货物0.0154元;   十吨箱:书按0.0320元,其他货物0.0256元;   二十英尺箱:按0.08元;   四十英尺箱:按0.16元。   自备二十英尺、四十英尺空箱投量箱的50%计算。   按轴计费的货物每轴公里0.012元。   三、国际联运国内段出口货物由发站核收,进口货物由到站核收。水陆联运铁转 水的由发站核收,水转铁的由到站核收。   四、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部第728号电《关于兰武电气化铁路运输货物加 价的通知》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部第872号电《关于郑州北一武昌南电气 化铁路加收电气化附加费的通知》仍继续执行,不再另加。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部第475号电《关于湘黔怀化一大龙段加收电气化附加 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电力附加费在货票上填写“电力附加费”。兰武、郑武及其他段电化在货票 上要分行填写,汇总校收,列入货运收入中的“电力附加费”,全部上缴铁道部。   需经两个以上电气化区段(不含兰武、郑武段)时,运价里程合并计算,所有电 化费均不适用起码里程。电力附加费每批起码0.10元,超过0.10元的尾数不 足一分按四会五入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价规》规定办理。   六、各营业站应于实行前公告,其内容如下:奉铁道部指示,经国务院批准,对 经国家铁路电气化区段运输的货物,加收电力附加费,每计费吨公里0.004元, 每轴公里0.012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   各铁路局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使电力附加费平稳出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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