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财预[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财预[2000]1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847号)转发给你们,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
税额时,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函[1999]8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定性问题的请示》(豫国
税发[1999]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
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
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经研
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
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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