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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3-28

     1988年3月28日    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 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 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 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 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 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 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 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 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 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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