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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

(90)财综字第50号颁布时间:1990-05-11

     1990年5月11日 (90)财综字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年 4月份起, 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 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 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决定。   调整民用煤炭补贴范围后,有关部门要帮助饮食服务行业加强经营管理,促 使企业主要通过降低消耗、改进管理,提高效益进行消化,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物 价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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