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 >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66号颁布时间:2004-12-15

     2004年12月15日 环函[2004]466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4] 1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 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 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 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高等院校不在国家规定的免征排污费范围内,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二、关于稻壳是否为工业固体废物及其燃烧收费的问题   在粮食及食品加工生产中产生的稻壳属于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 进行环境管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 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在使用稻壳 等其他燃料时无需将燃料折算成标准煤,应直接核定燃料的数量,依照林格曼黑度的 级别依法征收排污费。   三、关于采用水泥生产排污系数核定排污量问题   对于水泥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应按照生产企业的生产工序及污染 物排放源分别核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关于采用煤炭堆存装卸系数核定煤粉尘排放量问题   我局已就此问题函复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请参见《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 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38号)。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