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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

环办[2004]104号颁布时间:2004-12-02

     2004年12月2日 环办[2004]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期,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管理人员收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协作费的腐败现象,发生了贪污受贿 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良好秩序,树立 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良好形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 管理制度。监督和保障这项制度的执行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严 格执行环保六项禁令,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水平,坚 决制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切不可把责任当成手中的权利,更 不可溢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时收取任何费用,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回扣和协作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 方和行业垄断,人为限制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评价单位或者为其指定评价单位。    三、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务公开,规 范自身工作行为,增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政务公 开作为大事来抓,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公开的内容,有便于检查和考核的指标,并建 立畅通的环保审批行政违法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环 境影响评价单位按照本单位评价证书等级和工作范围承接业务,对承接与环境影响评 价资格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 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审 批。    五、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追纠其责任, 可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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