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环办[2004]48号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环办[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
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
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3]116号)的要求,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应在
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我局将于2004年7月、8月、9
月分别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
量测算工作进行审核,2004年底对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
行审核。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
《大纲》),作为国家审核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大气
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
编写技术报告。
附件: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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