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 >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环办[2004]48号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环办[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 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 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3]116号)的要求,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应在 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我局将于2004年7月、8月、9 月分别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 量测算工作进行审核,2004年底对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 行审核。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 《大纲》),作为国家审核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大气 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 编写技术报告。 附件: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