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2]40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环发[2002]4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批手续的请示》(京政文[2001]
48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局办理。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市机动车污染的严重局面以及你市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严格要求,
批准你市《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和《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烟度排
放标准》等六项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你市人民政
府发布并向社会公告。
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实施时间早于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时间,应另行报批;《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
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
放标准》等三项国家尚未发布相应标准的地方标准,由你市依法自行制定实施,待相
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发布后,若严于国家标准,再另行报批。
三、在上述标准实施过程中,你市要采取措施,防止在用机动车检测中对同一时
段生产的同一车型采用多种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的情况发生;今后若国家发布更严格
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你市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亦应及时作出调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