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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7-05-22

     1997年5月22日 辽宁省大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管理权属问题的请示》(大环发 [1997]第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规 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 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港口、码头……以及其他一切改变海洋、滩 涂自然性状的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大连港所属大窑湾散粮进 口泊位配套10万吨简仓建设工程,依法应被认定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至于大窑湾散粮进口泊位配套10万吨简仓工程建设过程中所进行的疏浚施工的 环境管理问题,因该疏浚施工系整个进口泊位配套工程的一部分,故应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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