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扬中法行请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燃煤锅炉排放的废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关于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的规定,因此,在居民区新建0.5吨燃煤锅炉项目并
未违反该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有环境影响报告书
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种形式。随着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有些地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
建设项目,在环境管理方面还采取了登记备案等形式。你院来文中所指0.5吨燃煤
锅炉的新建项目,属于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果建设单位对该锅炉安装了消烟除
尘装置或者采取了其他消烟除尘措施,使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审批,这种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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