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下)
颁布时间:1996-08-03
(1996年8月3日)
六、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海洋、动植物、
气候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
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强矿区等废弃土
地的复垦和生态环境的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努力提高森林
覆盖率,加快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恢复发展草原植被,防止过量放牧,禁止在
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积极采用防沙、固沙技术,防治土
地荒漠化。
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地并加强保护、
建设和管理。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
发建设活动。
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
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的原则,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
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在制订
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
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限制氯氟化碳、哈龙、含铅汽油生产、进口和使用的
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要按照“
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
污染。要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要足额征收排污费。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
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按照
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
八、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
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
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
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
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
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
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
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工作。要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物多
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努力采用高新技术及实用技术。加强基础环境
科学和环境标准及监测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
护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64号),制订鼓励和优惠政策,大
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要提高环境保护产品和环境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对生产性
能先进可靠、经济高效的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
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形成规模。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实质上就是保护生产力。各地区、
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
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大、中、小学要开展环境
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
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关于全
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国务院责成国家环保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向国务院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