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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二)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4-07-26

  第十二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 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四)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六)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 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七)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 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国务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 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 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 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 号)。   第十三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议、决定。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 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四)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 或材料;   (五)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 繁殖许可证明;   (六)商业性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营许 可证明;   (七)出口含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产品成分表;   (八)商业性出口含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 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九)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 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十)来料加工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提供相应的 资格证明;   (十一)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申请人须提 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表演的,需提供表演地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务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 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 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 号)。   第十四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   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 格;   (五)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五、数量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有数量限制,按年度总额控 制;   (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 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 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五项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 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 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 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 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 印件。   (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 听证等程序;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 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 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六项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具有野生动物专业知识的研究机构或保护管理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   3、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4、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 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七项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3、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涉及与国外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 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八项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2001]551号)。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 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 关背景资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四)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五)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签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单,并向 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九项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   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 协议。   5、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 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5、证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 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一项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5、证明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 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二项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 [2001]345 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涉及从国外引进的提交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引进合同或协议。   (二)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有适宜驯养繁殖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引种隔离试验成功或科学论证可行;   4、驯养繁殖场所防逃逸措施安全可靠;   5、从国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不会危及生态安全或具有相应的处置措施。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 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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