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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   根据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 定,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将于 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外公司可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证书的申请,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为使自申请到批复的270天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正常进行,农业部采取如下临时措 施:向中国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境外公司可在申请安全证书的基础上,持本国或第三国 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 “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天内发给“临时证明”。进口商可持 境外公司已取得的“临时证明”办理报检手续,并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标识。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 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 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 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 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 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 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 (3)   传真: 010-6419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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