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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时间:1997-03-27

     1997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现发布《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 江 附件: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   近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获悉,台湾省十几个县市爆发了口蹄疫。为了防止口蹄 疫从台湾省传入大陆,保护大陆的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和偶蹄动物产 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入大陆。一经发现,一律 做销毁处理;   三、对在我国停留或途径我国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台 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 等做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在就近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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