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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 江 附件:农业部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3月21 日在荷兰发生了一例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待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牛、牛胚胎、牛肉及其 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入境。一经发布,一律作没收 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 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如发现牛海绵状脑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必须及时向我部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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