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部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98)财税字第177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98)财税字第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 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