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
(98)财商字第336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98)财商字第336号
现将销售新疆棉花(以下简称新疆棉)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有关事项规
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企业)销售的1998年5月31日前库存
的1997棉花年度新疆棉,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二、补贴标准
供方企业每销售1吨上述补贴范围内符合国家收购标准的新疆棉,不分品级、
长度,由中央财政补贴1500元(折合75元/担)。
三、补贴办法
(一)核实供方企业新疆棉库存。供方企业要全面清理1998年5月31日前新
疆棉库存,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
部、全国供销总社。
(二)财政部根据供方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新疆棉库存和销售进度,将补
贴款按季拨给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
局。
(三)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销售上述范围内
新疆棉,要在下个月上旬内,凭棉花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标票、收款凭证等
有关资料,编报《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附表一),经财政部驻新
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向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申领财政补贴款。
中华棉花总公司销售上述补贴范围内新疆棉,要在下个月上旬内,凭棉花销
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编报《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
款申请表》,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向全国供销社
棉麻局申领财政补贴款。
(四)新疆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应根据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审核签章后的新疆棉净销售数量,按规定标准将财政款如数核拨到供方企
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五)供方企业之间发生的销售,一律不予补贴。供方企业赊销的棉花,在
货款收回后,才可给予补贴。
四、1998棉花年度新棉上市后,供方企业要相应剔除新年度收购、调进的新
疆棉,不得混入原有库存。
五、1999年2月10日前,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
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应将供方企业1997棉花年度新疆棉花的净销售量及财政补贴数
量进行清理,编制《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决算》及《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
款清算表》(附表二),报送财政部据以清算。
六、对新疆棉销售采取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后,新疆棉销售企业要努力改善服
务,进一步降低费用,适当降低棉花销售价格,增强竞争力。
七、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
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纺织
企业从供方企业购买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有关退税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表一: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略)
附表二: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