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资北京××国际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6]568号颁布时间:1996-09-24

   1996年9月24日 国税函[1996]56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函》(教外综[1996]334 号)收悉。来函反映,香港××教育机构在京举办的北京××国际学校,局外籍人员 子女学校,不同于外资企业,是非盈利性的机构,不应缴纳营业税。经研究,现函 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 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北京××国际学校不能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国家 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证明,该校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 征收营业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