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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颁布时间:1998-09-21

   1998年9月21日 国税函[1998]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 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 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 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 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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