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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41号颁布时间:2004-09-15

     2004年9月15日 卫办疾控发[200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不断增加,各 地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职业暴露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预 防和控制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 发出《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的通知》(卫医发[2004]108号)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 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中疾控疾发[2004]370号),要求各地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及时供应, 并向各地免费提供了防护用药,对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也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 加强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卫生、公安、司法等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要按照有关文件要 求,统筹安排,设置药品储备库。储备库的设置和药品的供应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和《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执行。已设置药品储备 库的省份,立即检查应急药品的储备情况,完善更换机制,确保供给,避免浪费。   二、各地应将公安、司法等有关工作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所需的抗病毒药物 统一纳入药物储备计划。   三、为了应对突发的职业暴露事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司法等有关 部门,研究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保 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各地要在2004年11月底以前,将药品储备库建立情况和艾滋病病毒职 业暴露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报我部疾病控制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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