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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4]308号颁布时间:2004-09-14

     2004年9月14日 卫医发[2004]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口腔医学的不断发展,新的诊疗技术、设备、材料广泛应用于临床。在口腔 诊疗工作过程中,被病人的血液、牙体切割组织污染的口腔诊疗器械是造成血源性疾 病感染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是有效预防和控 制医源性感染、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针对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我部 2000年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0]431号) 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提出了明确规定。近期,媒体相继报道了部 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令人堪忧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医疗机构为了降低成 本,简化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或者根本不消毒,严重威胁着医疗安全。为加强口腔诊 疗器械消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 消毒工作的规定,确保消毒效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近期内,对开展 口腔诊疗工作的综合医院、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美容牙科的美容 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重点检查其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三、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基本要求,凡接 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手机、 车针、扩大针、拔牙针、拔牙钳、手术刀、根管器械、牙周刮治器、洁牙器等)必须 达到灭菌合格,灭菌方法首选物理灭菌法;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 (包括:口镜、吸唾器、印模等)必须达到消毒合格;选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时应当 选择经卫生部批准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按照“去污染-清洗- 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检查结果于2004年11月30日前 上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在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复核性抽查,并通报抽查 结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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