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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95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卫疾控发[2004]19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2003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我部在重点地区实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 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卫疾控地寄便函[2003]79号)。此项措施对于准 确监测急性血吸虫病高发期间疫情变化趋势,及时发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并采取有效 预防控制措施,保障疫区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急性血吸虫病 高发季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04年 6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 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时间:每周二中午12时前。   二、报告内容:截止到上周周五16时,本省上周发生和累计发生的急性血吸虫 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数和暴发疫情次数。如本省无上周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 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也需报告为零。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见《日本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1995)。   三、报告方式: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附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 告我部疾控司血防处。如出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请按照《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 理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78号)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 疾控司血防处。   四、截止今年6月25日16时之前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均作为累计发生 病例,于6月29日上报。   五、各省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报告质量。我部将适时组织督导,对于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进行全国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立英、夏刚 68792372、68792361   传真:68792342、68792514 附件: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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