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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卫机发[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4-12

     2003年4月12日 卫机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 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 院同意,现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单位)对通过 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建立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共同努力,严格堵住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的渠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协调上述有关部门,在铁路、公路、水运 沿线和主要航空站所在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并制定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预案以及接触者的调查、处理方案。对交通工具上发 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负责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任何地方 都不得拒收。   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制定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交通工具的负责 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留验的 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 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并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 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 学检查等工作。   四、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部门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 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以及跟踪调查和主动监测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部 门负责向各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全力配合卫生部门,调查 和提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 调查工作。检疫、民航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飞机上病人、疑似病人 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回顾性追踪调查工作。   六、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侯机楼等相关 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消毒,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保持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良好的通风。一 旦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通过观察和询 问,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检疫机关或 当地卫生部门。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 对本系统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 识和能力。对有关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 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 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还要以多种形式对 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 病人留验站的设置地点和联系方式,并对留验站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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