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法规库 > 正文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84号颁布时间:2003-04-08

       2003年4月8日 卫疾控发[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 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监测和报告,各 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 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 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 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五、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 制度,报告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 疑似病例报告表”。我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