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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2-21

     2003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 为推动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清除城市烟草广告,进一步 消除烟草制品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误导和影响,保护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 在各地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基础上,特制定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烟草广告监督管理 等法律和规章,为推进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消除烟草广 告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和影响,保护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在县以上建制市继续开展全 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组织认定机构   为加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管理及协调工作,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委托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具体工作。   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   1、市人大、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 办法》,并制定有关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定及切实可行的烟草广告 管理措施,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法。   2、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无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不设置烟草广告。   3、在城市行政辖区内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即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 码头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等无烟草广告。   4、不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 贴烟草广告。   5、不利用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如登机牌、车船票、站台票、门票等) 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   6、不运用烟草赞助的形式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 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   三、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申报与认定管理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烟草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及《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本着自查、自评、自愿申 报的原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2、申报前,应在当地报纸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公示一个月,接受群众和舆论监 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3、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城市进行督导、复核及认定。获省级无烟草广告城市 一年以上,由省级主管部门复核,推荐上报。   4、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对各申报城市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并报卫生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签审定。   5、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核签的申报书、自查自评材料、媒体 监督资料及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等。   四、表彰与处罚   1、符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的申报城市,由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每年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 公布一次,以示表彰。   2、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应依法继续加强对本市控烟及无烟草广告工作的领导和 监督执法,不定期组织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 及监测指标》要求,取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称号。   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7房间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983905、010-64892695   传真:010-64983805 电子邮件地址:cash@mx.cei.gov.c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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