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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344号颁布时间:1999-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税[2009]10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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