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4号颁布时间:1999-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税[2009]10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