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257号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国税函[1999]2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
594号)收悉。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
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
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
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
得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