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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法监发[2002]92号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卫办法监发[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7 周年。为进一步贯彻和宣传《食品卫生法》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 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现将2002年全国《食品卫生法》 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食品卫生法》就在你身边。   二、时间   2002年11月1-7日。   三、宣传具体要求和形式   (一)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视,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所 取得的巨大成绩。为配合全国各地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卫生部将统一设 计制作主题宣传画,免费提供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发;各地可根据宣传主题,制 作符合当地实际的宣传画。在宣传周期间,要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张贴悬挂《食品卫生法》宣传画及条幅,营造宣传气氛。   (二)举办咨询活动,解答广大消费者关心的法律问题,接受消费者投诉,通过 图片及实物展览,宣传食品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突出宣传周活动重点,围绕今年宣传主题,积极宣传下阶段食品卫生监督 管理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办食品卫生专栏、专题 报道,结合今年在食品卫生领域开展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绩,充分体 现卫生部门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向 社会公示一批安全卫生食品,引导安全消费;同时,可组织大型假冒伪劣食品集中销 毁活动,对于一些查处的重特大案件应在媒体上曝光。   (四)组织消费者参与食品卫生监督活动,让消费者了解卫生监督机构在保障食 品安全方面的工作,树立卫生监督管理的良好形象。   宣传周期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 监督检查,保证消费者的食用安全,为迎接党的十六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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