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02-03-04
2002年3月4日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包括采用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口)和销售含有发
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
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
二、对于已进入我国的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
化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最迟不得晚于2002
年4月20日,同时将召回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名称报所在
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
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
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将自动列入
此疫区名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