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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2-03-04

     2002年3月4日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和《卫生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规定, 现公告如下:   自2002年3月14日起,凡从“疯牛病”发生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化妆品,向 卫生部申报时,申报单位需提供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证明该化妆品不 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 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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