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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

卫公医发(1993)第3号 颁布时间:1993-10-28

     1993年10月28日 卫公医发(1993)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到合理使用,进一步强化 公顷医疗管理,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我们在《国家基本药物名录》 (包括 中成药、西药) 的基础上,根据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 药品,非治疗必需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等原则,组织有关专家经过 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试 行) "西药--心血管、抗感染类》,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其他西药及中成 药部分今后陆续印发。 为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本"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范围")将随着医药事业 的发展、临床基本医疗的实际需要,以及国家经济状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用药习惯的差异,可在本"用药范围"的基础上,根 据当地临床基本医疗需要和财力条件, 对"用药范围" 中所列药品名录作适当增补 (调整幅度原则以不超过总品种数的10%) 。地方增补的药品品种,应首先在《国家基 本药物名录》中选用,并需填写"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增补品种备案表",及时报 送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3.对于特殊用药、抢救用药,如用于重病、公伤患者等对象的药品,各* ⒆灾吻 ?⒅毕绞锌勺孕兄贫ü芾戆旆ǎ?⑼晟粕笈?贫取** 4.蒙医、 藏医、维吾尔医等民族医用药,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5.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及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 协调、管理、宣传解释及贯彻实施"用药范围"的工作。 6.各级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颁发的"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规定,做好药品的 计划采购和供应,并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药品管理工作。 7.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单位干部、职 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遵守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规定的自觉性。 8.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费医疗用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费医疗用 药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卫生部、财政部1989年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有关内容予以严肃处理。 9.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 心反映。 附件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心血管、抗感染类(略) 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增补品种备案表(略) 抄送: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后卫生部。 增发:计划单列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卫生部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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