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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

卫政发[1997]第9号颁布时间:1997-04-28

     1997年4月29日 卫政发[1997]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上 海市医疗保险局、海南省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适应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克服 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现就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可报销项目及 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 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 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分批颁布执行。 三、公费医疗对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 报销范围。 (一) 第一批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 医用直线加速器 (二)暂不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i.e.X-Knife,γ-Knife)] [指:爱克司力(X-刀)、伽玛刀(γ-刀)]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Electron Beam CT) [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 UF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四、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医疗费用应由国家、单位、个人三 方分担,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各项检查、治 疗费用中公费医疗报销的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 例。 五、今后国家将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陆续颁布或调整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检 查、治疗报销项目、诊疗规范及费用报销参考标准。凡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 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均不属于公费医疗可报销项目。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卫生和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必要的审批、 检查制度。 本通知未涉及的临床上已开展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 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审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必要的暂行管理办法,今后随着国家 分批颁布的项目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适时调整。 七、用于公费医疗检查、治疗项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的要求,必须具备"大型医 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以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 术合格证"。 八、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从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可报销项目, 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包括医疗(社会)保险(障)局,下同] 认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检查、治疗的临床指征,合理使用。中央驻地方的医疗机 构,应严格执行所在地的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 监督检查。 九、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报销项目的监督检 查工作,要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及达不到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一律拒付。 十、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卫生及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协调、管理、 宣传解释及贯彻实施工作。 十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卫生部、财政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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