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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24号颁布时间:2002-06-29

     2002年6月29日 文市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 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 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已到了非彻 底治理不可的地步。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无证经营的“蓝极速 网吧”发生恶性火灾,致使25人死亡、12人烧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 深入整顿文化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经 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立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00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集中开 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组织进行。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 导下,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 体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无证无照或证 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 法所得。   三、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经营、 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 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擅自接入国际互 联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取得公 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 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2002 年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 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二)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三)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五、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区 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 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   六、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要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 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 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 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 锁门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七、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对依法取缔和 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 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 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第36条从严处罚。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 《电信管理条例》第70条从严处罚。   八、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检查。要按照《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者营业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含有色情、赌博、 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九、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 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 行认真核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 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 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治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 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 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 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 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对于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 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 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文化部、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将派出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 合的方式,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工 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予 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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