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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2]196号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建规[2002]1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 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 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 设工作的领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认真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是各级建设和文化部 门的共同职责。各级建设和文化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广大人民 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加强基 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切实 做好基层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要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结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沿革及 文化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搞好文化设施建设,首先必须做好 文化设施的规划。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人民群众 文化生活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都必须按照 规划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   三、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 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居民住宅 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如期实 施。   四、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并严格管理。文化设施是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 组成部分。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因此,应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同时要加强文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对于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 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迁基层 公共文化设施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占用基层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除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补救方案。   五、合理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在城乡文化设施建设中一定要考虑合理布局, 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文化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有 条件的地区,增加文化设施周围的绿化面积,逐步实现馆舍建筑的园林化,努力为广 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活动环境。   六、搞好文化设施的设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并加强文化设施的 建筑设计工作,并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在设计中, 要充分考虑文化设施的使用功能及美学要求,注意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与时代精 神。设计必须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残疾人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   七、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质量。承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任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建设程序, 严格实行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 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认真监督每一个环节,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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