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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颁布时间:2001-12-10

     2001年12月10日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 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 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 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 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 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 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 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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