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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颁布时间:2001-11-26

     2001年11月26日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 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 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 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 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 关程序。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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