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部、财政部关于在电影体制改革中不得拒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2)933号颁布时间:1992-01-01
1992年1月1日 广发影字(1992)933号
根据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为了使电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电影事业的管理
体制将进行改革。改革方案现正在研究之中。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广播影视部、财
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
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广发影字[1991]13号)中规定,
由影院从每张票价提取5分钱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仍必
须贯彻执行,不得受到影响,任何应缴单位不得借口改革拒缴。
这项资金是在国家决定调整电影票价的基础上收取的,实际上是国家把应收取的
税金留作电影事业的发展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性质。因此,任何不按规定上缴
专项资金的行为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好与不好,关系电影事业的整体利益,也关系到
地方的局部利益。各地文化、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做好该项资金
的收缴工作,各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应认真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认真按广播影
视部、财政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缴工
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1]897号)的精神,保证这项资金按规定上缴。
此件请转发各地、市、县、文化局、财政局和应缴专项资金的影院,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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