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工作,规范进网试用批文的审批、发放、管理
程序,确保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办法》,制定《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
批文。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
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 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 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
(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
(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
(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
(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 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进网检测
第八条 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
“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 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
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
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
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第十条 各相关检测机构对电信新设备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
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
同时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告电信管理局。
第十一条 某一电信新设备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颁布后,原“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应作修订或废止,改为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同时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已颁布
的标准文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经进网检测合格的电信新设备若为重要设备还需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章 进网试验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
试用批文有效期终端设备一般为半年,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一般为
一年。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试用批文所批准的试用规模和试用范围进
行进网试验,并积极跟踪产品标准及试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试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以
及违反产品一致性原则的,信息产业部将注销该进网试用批文。
第六章 进网试用批文的换发
第十六条 试用期内,若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已颁布,则生产企业需向电信管理局提
出换证申请,同时提交加盖省级以上电信运营公司 公章的进网试验报告。电信管理
局通知检测机构按新颁布的标准进行比对,对需要重新测试的部分进行测试,检测合
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十七条 试用批文到期后,若相关标准仍未颁布,且试用期内该设备未做任何技
术改动,政策亦无变化的,则由生产企业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试用情况报告(加盖省级
以上电信运营公司公章),经电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续发一次试用批文。若设备有技
术改动,还需重新进行测试,必要时,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合格后再重新核发进网试
用批文。
第十八条 若试用情况证明该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适合公用电信网发展方
向的,停止换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未经部电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受理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
如若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