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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信[2003]142号颁布时间:2003-03-26

     2003年3月26日 信部信[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征求各省、区、市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 4月1日起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联系人:徐耀明 010-68208219        白利东 010-66068504        谢渡婴 010-68208248  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 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 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 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 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 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 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 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 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 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 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 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 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 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 统工程蓝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 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 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 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 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 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 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 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 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 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 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 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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