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颁布时间:2003-03-04
2003年3月4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效率,借鉴国外电信管制机构的
做法,我局拟改变现行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方式,实行每年两次、集中受
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并将受理的申请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以增加电信业务
市场准入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专家评审,
以保证电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此,我局起草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申请受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保证该规定切实、可行,现将该规定公
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我局将认真加以研究,并不断改进电信业
务市场管理工作。
反馈意见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hcc@mii.gov.cn
附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受理申请行为,提高受理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受理申请,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理机构]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
“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四条[受理原则]电信主管部门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
[预受理]
第五条[预受理频次]电信主管部门每年两次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具
体预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四月、九月的前20日(以电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
申请之日为准)。
第六条[提交申请]已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
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法人代表签署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电子版)。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电子版);
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全体发起人签署的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申请书(附电子版)。
第七条[申请书的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者的基
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住所、法人代表或者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情况、公司现
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信息。
[公 示]
第八条[公示时限]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次预受理截止后5日内,将本次预受
理的申请向社会公示15日。
第九条[公示内容]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
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住所、法人代表或者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情
况等)等信息。
第十条[公示方式]电信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网站或者报纸以及其它媒体等方式
进行公示。
[异议及消除]
第十一条[没有异议的情况]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视为有效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截止后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提交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提出异议的情况]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情况进行调查,在公示期截止后5日内向该申请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申请者说
明情况以消除异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三条[消除异议认定]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说明材料、听证会的
情况认定是否消除了异议,并向该申请者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消除异议期限]消除异议期限从电信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起30日
止。
到期消除异议的申请,视为有效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认定之日起5日
内向该申请者发出提交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通知书;到期未能消除异
议的,视为无效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本次申请。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将适时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次申请受理的有关情况,包
括有效申请名单、无效申请名单等信息。
[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提交申请材料限期]申请者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发出提交相关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以电信主管部门收到有
关申请材料之日为准)。
对逾期不提交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电信主管部门将取消该申请
者本次申请。
[附 则]
第十七条[受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和受理该申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它环节的规定]其它未尽事宜,遵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