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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

厅水字[2004]497号颁布时间:2004-12-16

     2004年12月16日 厅水字[2004]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国际班轮运输公司、 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国航商驻华代表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国际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方便国际海运企业履行“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备案 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处理国际海运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加强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同企业的双向沟通,交通部决定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际船舶运输、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国航商驻华代表机构 是实施网上备案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其他国际海运企业(代表机构)的网上备 案工作今后将根据需要视情增补。凡“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所有备案项目都必须实 施网上备案。因部分备案项目如新增国际航行船舶、公司名称变更等备案工作需要我 部出具证明文件,故为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网上备案”不取代现有的备案方式。   二、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的技术支持和实施机构,负责“国际海 运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运行与日常维护和数据存储、统计等技术性工作,保证 “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正常运行。   三、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是实施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的网 站。   实施网上备案的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应在中华航运网“网上备案”栏目进行 注册,获得包含用户名及密码的确认电子邮件后,即可使用。信息填报前应仔细阅读 中华航运网备案栏目中的使用说明(Guideline)及常见问题回答(FAQ)。对“网上 备案”工作的政策和技术等问题,可发布在中华航运网的“航运论坛”中,或直接与 水运司或上海航运交易所联系。   四、实施网上备案的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备案及基础信 息填报工作,负责本公司(代表机构)基本信息的填报,并及时更新;按照“条例及 细则”的要求,及时通过“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履行备案义务,交通部水运司回 复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五、今后凡符合政务公开的文件、通知、回执,原则上我部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各企业报送人,请各企业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有关业务咨询、技术支持的联系方式如下:   交通部水运司 电话:010-65292655,   E-mail:shipping@moc.gov.cn   上海航运交易所 电话:021-65151166-4108,   E-mail:zzh@sse.net.c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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