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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3]439号颁布时间:2003-10-21

     2003年10月21日 厅公路字[2003]43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 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 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 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 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 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 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 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 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两套)、地震危险 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 (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 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 资料。   (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的,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说明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 单位设计时,必须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公路工程基本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负责协调、统一,并编写总说明书和汇总概算。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设计文件审批效率   为改善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任务重、咨询力量不足的现状,扩大为部提供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数量,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 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初步设计审 查的咨询单位。具体审查咨询项目,由部公路司根据项目特点和各审查咨询单位的实 际情况,均衡掌握,以适应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承担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自己设计、自己审查, 并为以后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竞争条件,部将对为部提供审查咨询的单位进行严格管 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动态管理。   三、确保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按照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核科室,配 备必要的审查咨询人员,加强对审查咨询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审查咨 询项目的特点,及时组织专业配备齐全的审查咨询专家。审查咨询工作应认真、严谨, 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并对审查咨询意见负责。   四、从严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凡上报设计文件工作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比选论证不足的,一律不予受 理,退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凡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先开工,后申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从严查处。   (三)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在审查咨询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部将 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1、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3、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咨询深度要求的;   4、利用审查咨询工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6、项目审查咨询后,发生与审查咨询有关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改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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