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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程序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291号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交公路发[2003]29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 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对项目法 人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交通部于2000年发布了《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 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 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 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部决定简化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有关要求 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法人 审批制度。其中原规定由交通部进行项目法人审批的,现调整为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二、《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 615号)中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意见”一栏取消。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重视项目法人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资格标准》(试行),切实保证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满足工程 建设的需要。凡因审查不严,造成项目法人不符合资格标准,并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或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由交通部下放的项目法人审批权限,省 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再下放。   四、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 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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